内容简介
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成为应急管理的优先事项。突发事件意味着常态社会秩序被打破,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应急权的扩张成为必然。但即便是在非常规的紧急状态下,也不意味着法治的退场。
相反,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障原则、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等限制,并应接受事后审查。纾解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建立程序参与机制,确保规制活动是开放和审慎的。
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成为应急管理的优先事项。突发事件意味着常态社会秩序被打破,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应急权的扩张成为必然。但即便是在非常规的紧急状态下,也不意味着法治的退场。
相反,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障原则、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等限制,并应接受事后审查。纾解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建立程序参与机制,确保规制活动是开放和审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