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其作为含有大量私法行为因素的公法行为,适用范围不断拓宽,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法律需要对此予以回应。 本书通过对这一基本范畴的关注,强化了经济法的“回应性”和“模糊性”特点,强调了复杂调适系统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