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公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规定及其所创设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意在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必将对以后的民事生活和司法实践发挥积极而又深刻的影响。但必须指出的是,该条规定的核心要义不仅仅在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更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有效地维护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所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则必须借助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为此,在总结既往民事立法和司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一份关于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法的草案建议文本,为立法机关提供理论参考是极为必要的,这既是诉讼法配合作为实体法的《民法总则》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保护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