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者在书中首先用新古典主义国民经济理论的基本假设,探究新古典主义国民经济理论和法律的距离,研究其法律政策偏向,明确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及其法律框架,然后阐述在私法自治下的市场关系中的公证业务。 其次从制度经济理论的角度出发,分别论述其对于新古典主义国民经济理论的评价和对公证主要业务的评价,例如土地交易、家庭法和继承法、强制执行等。